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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郝美凤申请执行席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美凤,席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郝美凤,男,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席文志,男,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郝美凤申请执行席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