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学清与赵守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87-2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清。被执行人赵守林。申请人周学清与被执行人赵守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守林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学清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1872元,共计133322元。但被执行人赵守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守林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一套房屋。二、被执行人赵守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守林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周学清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怀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