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雪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石永强,丁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80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王乐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个体。被执行人石永强,个体。被执行人丁月萍,个体,系石永强妻子。本院在执行王雪梅申请执行石永强、丁月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临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因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