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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进盛与赖荣风、何其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唐进盛。被执行人赖荣风。被执行人何其生。申请执行人唐进盛与被执行人赖荣风、何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款1001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其生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62×××71的账户内有存款7596.85元,查明被执行人何其生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13×××55的账户内有存款2576.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其生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62×××71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何其生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13×××55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成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