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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乙,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上诉人胡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甲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胡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红代理审判员  陈铜林代理审判员  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