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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刘×,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王×,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