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策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蒋海林与王工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策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策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策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蒋海林,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农民,住策勒县。被告王工厂,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农民,住策勒县。委托代理人米日班·卡地日,女,维吾尔族,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林诉被告王工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原告蒋海林2014年度棉花补贴款14000元,原告蒋海林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海林负担。审判员 黄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