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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吴老三”,个体经营户。200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家洲路博华商务宾馆二次容留他人吸毒。分述如下:1、2015年2月18日下午,吴某在博华商务宾馆开好房间,并邀约陈某乙、徐某乙、杨某某到房间打牌并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直至2015年2月19日上午11时离开。2、2015年2月26日,吴某向博华商务宾馆打电话预订房间并由陈某乙和刘某到前台拿到房卡,后邀约余某、杜某、徐某乙等人到该宾馆6220房间打牌赌博,从中抽取一定的费用购买麻果和冰毒,容留余某、杜某、陈某乙、徐某乙四人吸食毒品至2月28日上午被民警抓获。吴某等人因赌博、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经检测,被告人吴某及余某、杜某、陈某乙、徐某乙的尿检结果均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查获吴某等人的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对查获的赌资、毒品等物的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对吴某、陈某乙、余某、杜某、徐某乙的尿检报告书(均呈阳性),当公(玉)行罚决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华商务宾馆户名为吴某的宾客账单、消费卡流水记录,陈某乙、吴某对杨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马某、刘某、徐某甲、余某、徐某乙、杜某、陈某甲、齐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曹恩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