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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新波、王雅楠与吕光礼、张艳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波,王雅楠,吕光礼,张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波。申请执行人:王雅楠。被执行人:吕光礼。被执行人:张艳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光礼、张艳霞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王新波、王雅楠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新波、王雅楠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光礼、张艳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