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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胥英杰与李敬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英杰,李敬路,赵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胥英杰,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苑晓敏,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李敬路,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赵毅,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胥英杰诉被告李敬路、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胥英杰承担。审 判 长  闫晓玲审 判 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