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赤斌与杭州天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赤斌,杭州天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赤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号*幢附楼***室。组织机构代码:08457000-X。法定代表人:张甫,总经理。上诉人李赤斌与被上诉人杭州天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杭州天酷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赤斌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赤斌上诉称,本案系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应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赤斌系因在淘宝网上向被上诉人杭州天酷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网站制作建设定制全包套餐后,被上诉人杭州天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其要求为其定制制作网站,现起诉请求被上诉人退还其支付的网站购买款等。因本案系因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定制制作网站的杭州天酷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鉴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杭州市下城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江苏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正确。上诉人李赤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