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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广西。申请执行人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委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为0,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已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0026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陕西裕华金属机电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2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灵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