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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少恩与马春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64-01号申请执行人:马少恩,女,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被执行人:马春耀,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马少恩与马春耀离婚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址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仙马村的四层七五楼房的二楼应交由马少恩居住使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春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将址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仙马村的四层七五楼房的二楼应交由马少恩居住使用,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尔后,申请执行人提出已就本案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提出已就本案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禄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