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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菲、郑麟山与郑麟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菲,郑麟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许菲。被告:郑麟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菲诉被告郑麟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於许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许菲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