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启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876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6611-X。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井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敏,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告:王启力(王啟立),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启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启力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佩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