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与曹光伦、黄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曹光伦,黄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被告曹光伦。被告黄光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伦、黄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光伦、黄光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光伦、黄光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本院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