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第296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梁素彰,该公司法务。被告孙大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