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第296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梁素彰,该公司法务。被告孙大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