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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云开与杨文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开,杨文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许云开,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白晶莹,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楠,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彪,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岳士国,宁夏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云开与被告杨文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云开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云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许云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