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于江波、郑兰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于江波,郑兰香,于松江,于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春玲,行长。被执行人于江波,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兰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松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子春,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江波、郑兰香、于松江、于子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江波、郑兰香、于松江、于子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于江波、郑兰香、于松江、于子春具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