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红合申请执行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客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383号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客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陈红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红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陈红合支付赔偿款201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结算给付)。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