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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日增与张福文、张鑫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日增,张福文,张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赵日增,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张福文,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鑫龙,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日增与被执行人张福文、张鑫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日增以本院(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福文、张鑫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福文、张鑫龙的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