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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小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范书长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书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社民小字第007号原告:范书长,男,61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祥泉,任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书长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书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书长承担。审判员  康运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