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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曾淑容诉郑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淑容,郑大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583号原告曾淑容,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郑大洪,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淑容诉被告郑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淑容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淑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曾淑容负担。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