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379号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叩家村。法定代表人:吕庆孔,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泽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郊蒿芝塘。法定代表人:刘碧雁,总经理。被告: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销售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郊蒿芝塘。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8.00元、申请费3170.00元,均由原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莎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 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