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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横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宏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