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横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宏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