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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申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琴,申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张秀琴,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秋云,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琴与被告申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