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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40-5号原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惠民县南关大街207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青山,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吴会忠,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信贷员。被告:王新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新民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新民所有在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武信用社存款200000元,账号(91×××6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