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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晓梅与被执行人窦汝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之三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梅,窦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梅。被执行人:窦汝勇。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晓梅名下房权证鲁德字第S493**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