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某、高某甲等与高某丁、高某戊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崔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黄某,农民。原系死者高清海之妻。原告高某甲,系死者高清海之长女。原告高某乙,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高清海之次女。法定代理人黄某,女,农民,系原告高某乙之母。原告高某丙,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高某丙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其德,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丁。委托代理李喜玲。被告高某戊,农民。系被告高某丁之子。委托代理李喜玲。被告崔某,农民。系被告高某丁之母。委托代理李喜玲。原告黄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诉被告崔某、高某丁、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楠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其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高某丁、高某戊及委托代理人李喜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诉称:1994年,原告黄某与高清海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两女。2007年,高清海因病去世。在本村留有遗产一处,三间正房和一间配房。原告黄某和高清海结婚以来,一直住在该院落。2007年5月,崔某口述遗嘱一份,声明:其去世后,其本人居住的三间房子归次子高清海所有。2014年冬天,被告高某戊将被告崔某居住的三间老屋扒掉,在老屋的地基建楼房,同时还扒掉原告的配房一间。被告高某戊还擅自将原告黄某院落房门门锁破坏,让被告崔某入住。原告黄某知晓后,找行政村干部与被告交涉,被告高某戊的父亲高某丁扬言:没她芢啥,有事我担着。原告遂来院起诉。要求继承高清海的房产。被告崔某、高某丁、高某戊辩称:黄某已经改嫁,不是合法继承人,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崔某没有做过这样的遗嘱,该遗嘱是高清海找人写好后,在没有告知崔某内容的情况下,硬要被告崔某按的手印。对该遗嘱,被告崔某现在声明撤销。另外,高清海与黄某所住的房子也是被告崔某盖的。原告黄某为支持其主张,除了陈述之外,还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被告崔某代笔遗嘱一份;2、原、被告行政村书面证明一份。被告高某丁、高某戊、崔某除了陈述之外,没有向本院递交其他证据。本院以职权到原、被告诉争院落进行了现场勘验,取得现场照片六份,院落位置草图一份。本院根据原、被告一致的陈述及经过质证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崔某生育二子。长子高某丁,次子高清海。被告高某戊是被告高某丁的儿子。被告高某丁结婚后,挪到北院居住。1994年,原告黄某与高清海结婚。婚后,黄某先后生育长女高某甲,次女高某乙、男孩高某丙。高清海一家一直在西院(三间正房、一间配房)居住。高清海的母亲崔某住东院(三间正房),和高清海的西院向邻。2007年5月11日,被告崔某由本村村民李义华代笔,在证明人孙永宾、张为海、李兴收(村长)、刘运记在场的情况下,口述遗嘱一份,声明:崔某去世后,长子高某丁居住的北院归长子高某丁所有;崔某居住的东院归其次子高清海所有。2007年,高清海因病去世,原告黄某无力抚养三个年幼的孩子,改嫁于本村,带孩子到男方家生活。原告黄某居住的西院暂时闲置。2014年冬天,被告高某戊擅自将被告崔某居住的东院的三间老屋扒掉,在老屋的地基上盖上楼房,同时还扒掉原告黄某居住的西院的配房一间。被告高某戊还擅自将原告黄某居住的西院的门锁破坏,让被告崔某入住西院。原告黄某知晓该情况后,找行政村调解无果,遂来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和高清海结婚后,两人和孩子一直居住在西院,长达20年之久,被告高某丁一家居住在北院,被告崔某居住在东院,各家居住时间也已长达20多年。按农村风俗,各人所居院落,应归各人所有。高清海因病去世后,黄某无力养活年幼的三个孩子,黄某改嫁本村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不说黄某到男方家居住,即使男方到黄某家居住,也合理合法,别人无权干涉。被告崔某所立遗嘱,只对其个人居住的东院的三间老屋有效。鉴于崔某当庭撤销了其遗嘱,该撤销行为有效。另外,原告虽然以遗产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但根据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请求,本案实质上是居住权纠纷。本院征求原告方意见,原告方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居住原来居住的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对其原来居住的西院房屋享有居住权。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崔某、高某丁、高某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