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与李清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负责人刘小洪,经理。被告李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与被告李清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国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黄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