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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恢字第43号-6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小国、宋宗雪与李志强、刘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国,宋宗雪,李志强,刘博,刘志林,齐桂霞,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恢字第43号-6申请执行人丁小国。申请执行人宋宗雪。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刘志林。被执行人齐桂霞。被执行人刘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与被执行人李志强、刘博、刘志林、齐桂霞、刘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1)寒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林到庭交纳欠款42978.20元;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健银行存款410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所有的涉案鲁G×××××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但因无人竞买流拍,且被执行人刘博也未到庭对涉案车辆参与分配,故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0672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丁小国抵偿欠款本金30672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1)寒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