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井陉旭正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与王志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旭正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王志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井陉旭正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微矿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许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井陉旭正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海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陉旭正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陉旭正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陉旭正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