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万杰与常以兵秦臻刘统振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杰,常以兵,秦臻,刘统振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张万杰,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常以兵,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滕州市北辛翔硕快捷宾馆(以下简称翔硕宾馆)业主,住滕州市。被告秦臻,男,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翔硕宾馆业主,住滕州市。被告刘统振,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翔硕宾馆经理,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杰与被告常以兵、秦臻、刘统振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726元,保全费681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干审 判 员 赵猛人民陪审员 高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