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立善与周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立善,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善。被执行人周黎明。徐立善与周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立善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黎明支付货款15540元及利息(按照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徐立善与被执行人周黎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份,双方同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被执行人周黎明已经支付了第一期5540元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徐立善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39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恒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