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少军与寇永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军,寇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男。委托代理人张欢欢,女。系张少军女儿。被执行人寇永强,男。张少军与寇永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少军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9547.07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5日将案件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划拨被执行人寇永强在银行陕西分行的存款共8109元,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少军。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王世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