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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5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素云与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云,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5055号原告张素云。被告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孔维军。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孟祥智。原告张素云诉被告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到非法集资,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