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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鹤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11号起诉人张鹤鸣。本院于2015年7月8日收到起诉人张鹤鸣以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民政局、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张鹤鸣诉称:1962年我响应国家号召而退职下放。1999年三被告共���下发了镇劳险(99)第6号《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与国务院下发的中发(1966)91号文件规定相抵触。综上,请求撤销三被告共同作出的镇劳险(99)第6号《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张鹤鸣起诉状上的撤销三被告作出的镇劳险(99)第6号文件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鹤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勋审判员 许 军审判员 张忠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郦菊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