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袁某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因本院按照原告王某提供的被告袁某某的送达地址(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九韵国际小区2栋3单元406室)和联系方式(1351555****,已停机)无法通知被告袁某某应诉,原告王某又不能提供袁某某其他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盛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