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唐善清与仇正浩、唐善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善清,仇正浩,唐善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745-1号申请执行人唐善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仇正浩,驾驶员。被执行人唐善艳,工人。申请执行人唐善清与被执行人仇正浩、唐善艳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射兴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仇正浩、唐善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唐善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被执行人仇正浩、唐善艳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兴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为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