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李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李婉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王忠明。委托代理人俞华清。被告李婉萍。原告王忠明诉被告李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忠明诉称:2011年上半年,原告因翻建新房陆续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被告先收货后付款。同年3月11日,原告���到被告支付的货款7万元后,双方间的欠款结清。之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购买材料合计31502元,2013年6月25日被告再次支付15000元,余款16502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502元。被告李婉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3月25日至同年5月26日,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合计货款28676元。2013年6月25日,案外王校平(系被告之夫)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扣除王校平向原告购买的货款2826元外,余款12174元用于支付被告所欠货款,则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502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与王校平于1989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8份、结婚登记信息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忠明货款16502元。如李婉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李婉萍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王忠明预交,李婉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