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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玉金与童刚、常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金,童刚,常希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李玉金,男,1969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童刚,男,1974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常希勇,男,1974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金诉被告童刚、常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金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