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黄金高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黄金高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黄金高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邓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冬娜,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毛琦,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黄金高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高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GettyImages,Inc.(以下称美国盖帝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华盖公司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在该区域内对附件所列品牌(包括Stone品牌)相关的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针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华盖公司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包括签署并提起诉讼、收取索赔款或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款项。上述《授权及确认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华盖公司提交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3)大中证经字第1971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7月25日,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该公证处使用计算机访问新浪微博账号“黄金教育科技”(地址http://e.weibo.com/hjjy1248e),微博首页载有“黄金教育科技集团官方微博”“网站:www.1248e.com”的字样,点击“原创”分类可查看相关微博内容;微博之一文字内容的标题为“#图画书#”,使用了以男人和小孩阅读为内容的插图一幅,发布时间为5月24日,并有“来自皮皮时光机”字样;访问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显示网站www.1248e.com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广州黄金高德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1026152号-2;再访问www.gettyimages.ca网站,在该网站首页的“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直接跳转至www.gettyimages.cn网站;该网站登载有Stone品牌、编号为86475412、标题为Fatherreadingtoson、摄影师为ThomasNorthcut的图片一张,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字样,图片下另有“版权申明”内容如下:“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网页底部另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字样;上述网页均截屏保存至电脑,由周冬俏在公证处操作后刻录所得,并封存附于公证书。经比对,涉案微博中使用的插图除构图略有剪裁之外,其内容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86475412图片一致。黄金高德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微博系由其经营,且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并陈述该图片是转载自“皮皮时光机”。华盖公司确认黄金高德德公司已删除被控侵权图片。华盖公司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该所已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华盖公司称其主张的1万元包含图片赔偿金、律师费及公证费,其中律师费金额为5000元,赔偿金、公证费的金额请求法庭酌定,并提供相应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原审法院另查明,黄金高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教育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研究、开发、销售,销售玩具等,注册资本人民币3360万元。原审法院再查明,在2007年期间,华盖公司曾与案外数家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声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黄金高德公司对此提出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及确认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原告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文件已列明图片品牌包括Stone,华盖公司及美国盖帝公司在上述网站登载涉案图片时已明确标明属该品牌,故华盖公司有权就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主体亦适格。黄金高德公司对此提出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对此亦不予采纳。黄金高德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http://e.weibo.com/hjjy1248e上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合法授权,其行为已侵犯了华盖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黄金高德公司辩称其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系转载自“皮皮时光机”网站,不构成侵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皮皮时光机”网站使用涉案图片已获得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认为鉴于华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用途与黄金高德公司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因黄金高德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黄金高德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黄金高德公司微博账户的性质、黄金高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华盖公司起诉的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黄金高德公司赔偿的数额。对于超出部分的数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黄金高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金高德公司负担。黄金高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华盖公司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金已实现,黄金高德公司无需再次向华盖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原审对此事实认定不清。1.原审中黄金高德公司认为华盖公司所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已经在(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46号案件(二审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348号)中得到实现。华盖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2013)大中证经字第1971号公证书均与(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46号案件的相关证据内容完全相同,这代表华盖公司为维权所支付费用已经在前一个案件得到了补偿,在本案中再次要求黄金高德公司赔偿则是重复诉讼。2.华盖公司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无效合同:首先根据该委托合同第五条:律师费的支付是需要开出发票,但本案件中华盖公司却不能出示律师费发票;其次,合同写到必须有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才有效,该委托合同既没有委托人签字,也没有合同签订时间、没有指定委托代理某件民事案件内容,只是写到“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该委托合同在(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46号案件中已经使用,该委托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案中,华盖公司利用该无效的委托合同,对同一公证的其它图片分别提起诉讼,是恶意的诉讼。3.华盖公司没有提交涉案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费的发票。在(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46号案中,已判决黄金高德承担了所有费用。本案中,黄金高德公司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费用,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二、华盖公司并不具有在我国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华盖公司在中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盖帝公司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签署的一份《确认授权书》。美国盖帝公司授权并不能使得华盖公司取得在中国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从法理上是不可转让的。1.从法理上,只有本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著作权的维护上仍然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除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只要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以通常方式在该作品上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视为该作品的作者,并有权在本联盟的成员国中对侵犯其权利的人提起诉讼。可见伯尔尼公约也排除了凭授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的可能。美国盖帝公司对授权华盖公司并不能使之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原告的法律地位。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必须与案件标的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华盖公司的案件中与标的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只能是美国盖帝公司。因此华盖公司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3.华盖公司在中国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首先要证明其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由于华盖公司的权利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故其应证明盖帝公司对相关图片享有著作权,并将相应权利许可给华盖公司,华盖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华盖公司、盖帝公司作为专业的图像公司,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应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综上所述,黄金高德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能根据事实,以及维权的实际情况,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一审第一项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无误,本案图片与此前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所涉及的图片并非同一图片,原审法院判决黄金高德公司赔偿是正确的。另华盖公司是盖帝公司在华的权利代表,有起诉的权利,主体适格。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华盖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黄金高德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2.黄金高德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重复赔偿;华盖公司提起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关于原审是否重复赔偿的问题。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每一独立侵权行为按照一个法律关系确定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的图片与此前生效判决所涉及的图片不同,是一独立的侵权行为,与此前侵权行为无关,侵权人应就该独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基于黄金高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根据黄金高德公司微博账户的性质、黄金高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及统筹考虑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华盖公司基于同一份公证书提起的系列案件之一等因素而酌情确定黄金高德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损失1200元并无不当。因此,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已经考虑到该案件为华盖公司基于同一份提起的系列案件之一的因素,将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在该系列案件中合理分配,与已生效判决所判赔的合同费用不重复。至于黄金高德公司主张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依法成立。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在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署栏盖章,有无签署日期,并不影响合同依法成立。其次,华盖公司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有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已实际履行,至于有无律师费发票,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正因华盖公司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赔律师费用。因此黄金高德公司的关于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上诉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华盖公司提起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因为华盖公司的权利来源于盖帝公司,因此首先应确定盖帝公司是否涉案图片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据显示在盖帝公司的网站上展示有涉案图片,并且网页下方标注“gettyimages?”水印字样及版权申明。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故盖帝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涉案图片并刊登权利声明构成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根据美国盖帝公司的相关授权确认书,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图片,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华盖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适格的原告。原审认定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及华盖有权提起诉讼适当。综上,黄金高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黄金高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高 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