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贞明、刘忠梅、万云与陈春、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云,刘忠梅,王贞明,宋文华,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48号原告:万云,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忠梅,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贞明,女,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宋文华,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春,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贞明、刘忠梅、万云与被告陈春、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贞明、刘忠梅、万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贞明、刘忠梅、万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王贞明、刘��梅、万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