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淳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晓明、胡志远与胡志远、徐千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明,胡志远,徐千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章晓明。被告:胡志远。被告:徐千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晓明与被告胡志远、徐千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章晓明负担。审 判 长 姜勇军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