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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晓明、胡志远与胡志远、徐千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明,胡志远,徐千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章晓明。被告:胡志远。被告:徐千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晓明与被告胡志远、徐千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章晓明负担。审 判 长  姜勇军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