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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红娟与于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娟,于文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胡红娟被告于文英原告胡红娟诉被告于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红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 松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