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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丁昌林与江苏苏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昌林,江苏苏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丁昌林。委托代理人:黄九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德海,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苏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汇路29号。法定代表人:单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怡军,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刚,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林与被告江苏苏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昌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林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