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戴志强与童海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强,童海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戴志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高天亮,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殷,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海香,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按法律规定原告需补缴诉讼费人民币584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志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原告已预缴诉讼费人民币58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哲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