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菊美与范丽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美,范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李菊美,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范丽美,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菊美其与被执行人范丽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丽美于2015年7月3日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志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