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玉春与胡燕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春,胡燕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曹玉春。被告胡燕桥。原告曹玉春诉被告胡燕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玉春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燕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春撤回对被告胡燕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曹玉春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