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关成龙与孔磊、洪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龙,孔磊,洪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440号原告:关成龙,男,汉族。被告:孔磊,男,汉族。被告:洪睿,男,汉族。原告关成龙与被告孔磊、被告洪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丽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正葆、人民陪审员刘引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磊、被告洪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成龙诉称:2014年5月23日,第一被告孔磊向原告关成龙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息2.5%。第二被告洪睿作为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并后期无法联系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孔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2.判令第二被告洪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孔磊未答辩。被告洪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孔磊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关成龙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借款期限共6个月,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1月23日,月息为2.5%。借款人:孔磊(签字并按手印)。担保人:洪睿(签字并按手印)。2014.5.23”。同日,出具收条:“2014年5月23日,借款人孔磊已收到出借人关成龙人民币现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5%。孔磊(签字并按手印)。担保人:洪睿(签字并按手印)。2014.5.23”。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孔磊未予返还。故原告关成龙起诉来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磊向原告关成龙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收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孔磊借款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月利息为2.5%,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利息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关成龙借款本金8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23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洪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孔磊、被告洪睿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丽清审 判 员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花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